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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茹与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嘉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茹,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张茹,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李守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嘉分公司,住吉林省九台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白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吴艳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左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