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0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莉与陆卫杰、叶彬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陆卫杰,叶彬彬,范鸣霞,海门市东江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海门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041号之二原告:张莉,女,1992年6月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琴,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卫杰,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XX,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彬彬,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范鸣霞,女,1989年7月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第三人:海门市东江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海门市国际车城26号518室。第三人:海门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海门市拥军路**号。原告张莉与被告陆卫杰、叶彬彬、范鸣霞及第三人海门市东江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海门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莉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2745元,由张莉负担。审 判 长 孙建玉人民陪审员 赵秀芳人民陪审员 陆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