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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登秀与刘清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登秀,刘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李登秀,女,1973年1月8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石阡县。被执行人刘清丽,女,199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登秀与被执行人刘清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登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7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尤 佳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昇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