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宕昌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曾某、杨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宕昌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曾某1,杨某,邓某,曾某2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630号原告:宕昌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男,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某,甘肃省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曾某1,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生,住宕昌县,农民。被告:杨某,女,汉族,1970年5月1日生,住宕昌县,系曾某1之妻。被告:邓某,女,汉族,1972年11月30日生,住宕昌县,系宕昌县电力局职工。被告:曾某2,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生,住宕昌县,系邓某之夫。原告宕昌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某1、杨某、邓某、曾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宕昌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宕昌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宕昌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世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