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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某、吴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吴某7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193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现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吴某1,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现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吴某2,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现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吴某3,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现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吴某4,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现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吴某5,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现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吴某6,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现住山东省龙口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吴某7,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现住山东省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