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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上元、桂林市中汇劳务派遣代理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上元,桂林市中汇劳务派遣代理事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李上元,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桂林市中汇劳务派遣代理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鹦鹉路18号2栋2-2。法定代表人:廖国荣,该公司财务总监。本院在执行李上元与桂林市中汇劳务派遣代理事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上元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74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丘 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