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3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刚,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5日被行政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5日1时许,被告人何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桂D×××××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吴某1,沿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向更合方向行驶,行至S113线63KM+20M(高明大道人和电信路段)时,因控制不稳致使车辆与左侧公路中心分隔带发生碰撞,后二人和摩托车倒地。倒地后吴某1躺在最左侧车道,被同车道由麦某1驾驶而来的粤E×××××号牌小型轿车左后轮胎碾压。后吴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麦某1赔偿吴某1家属人民币36000元。经法医鉴定,桂D×××××普通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摔跌所致的颅脑损伤是导致吴某1死亡的主要原因,粤E×××××号小型轿车碾压所致的损伤单独不足以导致其死亡。经鉴定,何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2.4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刚负事故主要责任,麦某1负次要责任,吴某1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刚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刚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1时许,被告人何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桂D×××××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吴某1,沿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向更合方向行驶,行至S113线63KM+20M(高明大道人和电信路段)时,因控制不稳致使车辆与左侧公路中心分隔带发生碰撞,后二人和摩托车倒地。倒地后吴某1躺在最左侧车道,被同车道由麦某1驾驶而来的粤E×××××号牌小型轿车左后轮胎碾压。后吴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何刚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事后,麦某1赔偿吴某1家属人民币36000元。经法医鉴定,桂D×××××普通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摔跌所致的颅脑损伤是导致吴某1死亡的主要原因,粤E×××××号小型轿车碾压所致的损伤单独不足以导致其死亡。经鉴定,何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2.4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刚负事故主要责任,麦某1负次要责任,吴某1无责任。何刚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D×××××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20日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警情信息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材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车辆运行情况,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据,车辆痕迹勘验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证人麦某1、梁某、蔡某、麦某2、郑某、彭某的证言,被告人何刚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包括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等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刚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刚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已扣减先行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忆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