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6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凌与上海泛洋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凌,上海泛洋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6565号原告:金凌,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业周,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琪,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泛洋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蔡羽。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凌诉被告上海泛洋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金凌已预缴),由原告金凌负担。审 判 长 倪德生审 判 员 陆维溪人民陪审员 陶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