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丁同同、翁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同同,翁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刑初10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同同,男,回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平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被告人翁威,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平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同同、翁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同同、翁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0日晚11时许,在平潭县金鼎至尊KTV旁的味臻沙县小吃馆内,被告人丁同同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1发生纠纷,后某同同电话联系被告人翁威告知此事,并取来棒球棍伙同赶来的翁威、郑某2(另案处理)返回店内,共同殴打郑某1致伤。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郑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丁同同、翁威向平潭县公安局潭东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同同、翁威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同同、翁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同同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同同、翁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0日晚11时许,被告人丁同同在平潭县金鼎至尊KTV旁的味臻沙县小吃馆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1发生争吵,丁同同电话通知被告人翁威到场,后某同同取来棒球棍,并伙同赶来的翁威、郑某2(另案处理)返回店内,共同殴打郑某1致伤。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郑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丁同同、翁威与被害人郑某1达成和解协议,由丁同同、翁威等人向郑某1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郑某1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取得谅解。同日,丁同同、翁威到平潭县公安局潭东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郑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30日晚11时许,他与坐台小妹在平潭县金鼎至尊KTV旁的味臻沙县小吃馆内吃夜宵,因服务员错把丁同同点的炒饭送到他的座位被他给吃了,后某同同与他发生争吵。不久,丁同同拿了一根棒球棍并带来两名男子,丁同同持棍朝他右肩膀打了一下,另外两名男子用拳击打他的头部,其中一名身穿灰色短袖的男子还拿椅子打他头部一下,他摔倒在地起身时,另一名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用拳打了他面部一下,丁同同又持棍捅了他肚子一下,后某同同等人离开现场。经辨认相片,确认丁同同。2、证人方某、杨某证言,分别证实2016年8月30日晚11时许,他们在平潭县金鼎至尊KTV旁的味臻沙县小吃馆内吃夜宵,后一名穿白色短袖的男子与邻桌的一名穿黑色短袖的男子发生争吵,穿白色短袖的男子被同桌的女子劝住,双方停止争吵后,穿黑色短袖的男子就走了。不久,黑色短袖男子持棒球棍并带了两名男子进来,用棍朝白色短袖男子的肩膀打了一下,另外两名男子用拳击打对方的头部,其中一名身穿灰色短袖的男子还拿椅子朝白色短袖男子的头部砸去,接着,双方扭打在一起,黑色短袖男子又持棍捅了对方肚子一下,三人中一名穿白色短袖的男子用拳打了对方的面部一拳,后打人的三名男子就离开现场。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他在平潭县金鼎至尊KTV旁边经营一家味臻沙县小吃馆。2016年8月30日晚11时许,他在厨房炒菜时听见外面打架声,后见三名男子与一名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发生扭打,旁边一名穿红衣服的女子在劝架,接着该白色短袖男子被推倒在地,并用双腿踹了对方一名穿白色短袖男子的腿部一下,当其起身时脸部被对方打了一拳,其也还手打了对方胸部一下。这时有一名穿灰色短袖的男子往厨房方向跑去,他马上跟过去,见该男子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他就将其抱住并抢下菜刀。当他再次回到现场时双方已停止打斗,三名男子就离开店铺。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5、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证实2016年8月30日晚11时许,丁同同、翁威、郑某2在小吃馆内殴打郑某1的具体过程。6、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岚公鉴[2016]427号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郑某1外伤致双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前缘骨折、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同同、翁威的自然身份情况。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2012年2月11日,丁同同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当前管控现状为戒断三年未复吸。9、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丁同同、翁威到平潭县公安局潭东派出所投案。10、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丁同同、翁威与被害人郑某1达成和解协议,由丁同同、翁威等人向郑某1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郑某1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取得谅解。11、同案人郑某2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8月30日晚11时许,他在平潭县欢乐无限KTV对面的福安小吃店内吃夜宵并叫来翁威,一会儿,翁威接到电话后说丁同同在平潭县金鼎至尊KTV旁的一家味臻沙县小吃馆与他人吵架,叫他们一起赶过去,他到现场时见丁同同拿了一根棒球棍冲进店内,对着一名坐在店门口附近的男子肩膀打了一下,他与翁威也围上对该男子进行殴打,他还搬起椅子朝该男子的头上砸去,该男子被他们打倒在地,他又跑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店老板将他劝住并抢走菜刀,接着翁威朝该男子的脸部打了一拳,之后他与丁同同、翁威一起离开店铺。经辨认相片,确认丁同同、翁威。12、被告人丁同同、翁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同同、翁威伙同他人持械伤害郑某1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同同、翁威能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同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二、被告人翁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我坚人民陪审员 翁珠娇人民陪审员 任文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72)?)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