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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8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钰芳、卢斌与上海首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钰芳,卢斌,上海首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8096号原告:陈钰芳,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斌(系原告陈钰芳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卢斌,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首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顾炜玮。原告陈钰芳、卢斌与被告上海首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陈钰芳、卢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钰芳、卢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陈钰芳、卢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朱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