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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执229、230、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冈市经济开发区缔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狼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黄冈市东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邵松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市经济开发区缔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狼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黄冈市东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邵松柏,陈慧,熊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229、230、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冈市经济开发区缔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986340-2。法定代表人吴佳堂,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三狼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09878145A。法定代表人闻小刚,经理。被执行人黄冈市东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林电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25993-5。法定代表人邵松柏,经理。被执行人邵松柏,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湖北省嘉鱼县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陈慧,女,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熊爱军,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原告黄冈市经济开发区缔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东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邵松柏、陈慧、熊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原告湖北三狼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东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一案;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分别书面申请,要求预查封被执行人黄冈市东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南湖路26号在建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黄冈市东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南湖路26号的在建房地产1幢(其所使用的土地证为黄冈国用(2012)第190007982号)。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黄冈市东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但不得有擅自转移、设定权利负担和妨碍执行的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再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