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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恢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桂述、孙启兵、杨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桂述,孙启兵,杨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恢6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被执行人:孙桂述,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孙启兵,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杨秀霞,女,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桂述、孙启兵、杨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招商初字第9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张志胜审判员  王雷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国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