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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秀河与张国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河,张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1676号申请人黄秀河,男,汉族,居民,1958年X月XX日出生,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国军,男,汉族,农民,1963年X月XX日生,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黄秀河申请执行张国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国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国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