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朝峰与七台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3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朝峰,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孙朝峰因诉七台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9行终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朝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孙朝峰没有和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裁决书用没有法规依据的七价认字(2004)第9号《价格认证结论书》作为裁决的依据,没有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款“拆迁估价由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承担,报告必须有‘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规定作出的报告书作为裁决的依据,显失公平,致使房屋被强制拆除,使孙朝峰经济上受到损失、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孙朝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是根据不同情况,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作出的规定,适用的情形依次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及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本案中,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于2004年9月10日作出七动裁字[2004]第63号房屋拆迁补偿裁决书时已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新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诉期限为三个月。孙朝峰2016年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对孙朝峰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孙朝峰主张本案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首先,如前所述本案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不应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其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20年最长起诉期限,仅适用于当事人一直不知道行政行为主要内容的情形,20年内一旦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主要内容的,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就不再适用20年最长期限的规定。孙朝峰2004年即已经知道裁决书内容,其主张适用20年最长起诉期限,是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错误理解,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一、二审裁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该项适用法律错误并不足以否定一、二审处理结果,未对本案公正审理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构成再审的法定事由。孙朝峰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孙朝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朝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畅春松审 判 员 李秀华审 判 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新卫书 记 员 X 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