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7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7008号原告:朱某,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田某,女,1987年3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朱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宝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