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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4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权诉蒋金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权,蒋金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829号原告刘权,男,汉族,1989年10月生,住阆中市玫台镇,现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蒋金材,男,汉族,1961年2月生,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权诉被告蒋金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权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权承担。审 判 员 文 君人民陪审员 文 聪人民陪审员 任军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