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谭谱与被告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谱,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21行初23号原告:谭谱,男,汉族,生于1950年2月6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洹岑,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南部县金葫路*号。原告谭谱诉被告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撤销南企改发[2000]32号《关于同意对南部县百货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方案的批复》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原南部县百货公司职工。该公司于2000年开始改制,2001年1月10日被南部县人民政府解散,2001年3月7日公司工商登记被注销。公司整个改制均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原告不知晓改制的过程。2017年4月5日,原告通过委托律师与南部县检察院衔接后,方得知原南部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已撤销,其职能现由被告行驶)于2000年12月5日作出《关于同意对南部县百货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方案的批复》(南企改发[2000]32号)文件。该文件存在如下问题:1、发文时收文单位原南部县百货公司已于2000年1月10日被南部县政府解散,于2000年1月11日被原南部县贸易局清算完毕;2、违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小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委发[1999]19号)、南充市政府《南充市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南府发[1998]128号)、及南部县政府《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南府发[1999]43号)的规定。原南部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原百货公司改制的知情权、改制方向选择权、方案制定权等,依法应予以撤销,现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南部县百货公司属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南部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针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行为,该公司是行政相对人;原告作为该公司原职工,不享有该公司的财产权或者经营权,不是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柴洪林审 判 员 袁 颖人民陪审员 王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栎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