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刚、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357号申请执行人:赵刚,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1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国案由: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本院受理赵刚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2015)655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