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保方与雷群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方,雷群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442号原告吴保方,男,生于1957年7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雷群周,男,生于1958年8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方与被告雷群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保方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吴保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保方负担。审判员 张润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