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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保方与雷群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方,雷群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442号原告吴保方,男,生于1957年7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雷群周,男,生于1958年8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方与被告雷群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保方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吴保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保方负担。审判员  张润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