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德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德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564号原告:内蒙古德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光彩路以南滨江花园10号楼1层10号。法定代表人:吕志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男,蒙古族,内蒙古德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德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德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内蒙古德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马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