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辛克辉、张寿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克辉,张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辛克辉,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张寿福,男,汉族,住青岛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辛克辉与被执行人张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5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启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