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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润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帝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润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帝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189号原告:山东润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孙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泰山帝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永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山东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润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山帝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润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润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润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山东润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绍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