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某某分中心诉被告宗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某某分中心,宗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4393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某某分中心,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某某分中心与被告宗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某某分中心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某某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某某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某某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刘超臣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