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9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星发瓦业有限公司与普宁市流沙星发洪建材店,张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星发瓦业有限公司,普宁市流沙星发洪建材店,张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228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星发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罗明坚。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婷,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坤玉,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宁市流沙星发洪建材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负责人:张国华,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系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告:张国华,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星发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宁市流沙星发洪建材店、张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普宁市流沙星发洪建材店经营场所关闭,被告张国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汪占毛审 判 员 赖坚凡人民陪审员 卢伟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冰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