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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2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兆松与湛江市鑫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松,湛江市鑫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2民初1679号原告杨兆松,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高田村五巷**号,身份证号码:4408021991********。被告湛江市鑫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85、87、89号西粤京基城二期一区1幢二层02号铺。法定代表人母其建,总经理。原告杨兆松诉被告湛江市鑫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杨兆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兆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兆松负担。审判长 陈    国    调审判员 王俊恩人民陪审员吴健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琳    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