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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终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小军、浙江衢州巧龙果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小军,浙江衢州巧龙果业贸易有限公司,何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小军,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衢州巧龙果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书院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余小军。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婷,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春玉,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上诉人余小军、浙江衢州巧龙果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初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小军、浙江衢州巧龙果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余小军、浙江衢州巧龙果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小军、浙江衢州巧龙果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余小军、浙江衢州巧龙果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黎钟审判员  骆忠新审判员  吴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涵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