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恢47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吉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吉林,徐碧华,武汉银森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恢47号之十一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30973944-4。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吉林,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徐碧华,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武汉银森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吉林、徐碧华、武汉银森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院(2015)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