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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刑更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阮以铄故意伤害刑罚变更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以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刑更137号罪犯阮以铄,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2014年9月2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阮以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宣判后,阮以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26号刑事判决,对该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3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建阳监狱根据罪犯阮以铄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将罪犯阮以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阮以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参加各项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共获考核积分2629分,获得4个表扬。另查明,2017年3月27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446号《结案通知书》,确认罪犯阮以铄已履行赔偿款55000元,该犯民事赔偿款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结案通知书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阮以铄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阮以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阮以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39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庆高审判员  沙 晶审判员  林标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清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