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东营市筑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东营市筑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樊延修,贺灯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3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332XR。代表人:司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市筑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680834H。法定代表人:樊延修,总经理。被告: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50236155。法定代表人:崔广田,总经理。被告:樊延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筑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贺灯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被告东营市筑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樊延修、贺灯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东营市筑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41276.67元(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及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还清日的罚息;2、被告东营市筑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工业用地【坐落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东国用(2004)字第X号,他项权证号:东他项(2014)第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以上款项;3、请求判令被告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樊延修、贺灯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东营市筑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0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钢网片;借款年利率为6.3075%;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月还息;借款期限为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11月16日。2014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东营市筑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有的工业用地【坐落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东国用(2004)字第X号,他项权证号:东他项(2014)第X号】,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11月23日,被告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樊延修、贺灯旺与原告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樊延修(也系东营市筑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体有误,应为樊廷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