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松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洪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812号原告:王松,男,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20号526室。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洪兵,男,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与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洪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海波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石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