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忻州市忻府区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州市忻府区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执56号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公园东街恒隆帝景1号公寓楼。法定代表人卢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炜炜,山西新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娟玮,山西新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和平西街国土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亢建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7)晋民终20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71841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素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