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书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书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231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书杰,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安溪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书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书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4时许,被告人黄书杰在晋江市梅岭街道岭山社区“万佳东方”酒店员工宿舍1016室,趁被害人符合双熟睡之机,盗走其一部“苹果”牌iphone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753元)、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及银行卡等物)、一把摩托车钥匙,后被告人黄书杰到“万佳东方”酒店楼下,利用该钥匙盗走被害人符合双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C×××××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98元)。上述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551元。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黄书杰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虹路七天连锁酒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符合双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清单,车辆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犯罪经历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书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书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有盗窃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书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书杰退赔被害人符合双经济损失人民币115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永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汝乔速录员 颜双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