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迁西县宇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岩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宇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岩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700号原告:迁西县宇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新河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713252668X。法定代理人:杨某,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苏岩胜,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籍贯:迁西县,现住迁西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迁西县宇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岩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岩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迁西县宇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岩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迁西县宇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贵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