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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董健驰、汤样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董健驰,汤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7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01房、2楼、301房、302房南区。负责人:孙路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董健驰,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汤样玲,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健驰、汤样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64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