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秀全与益阳康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杨景华、刘满平、满延斌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全,益阳康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杨景华,刘满平,满延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全,男,住湖南省凤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康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法定代表人:舒光跃,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景华,男,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满平,男,住湖南省凤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满延斌,男,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花园东路。上诉人杨秀全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康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杨景华、刘满平、满延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3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挖掘机的所有人杨秀全认可王智泽与其共同出资合伙购买,王智泽应当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3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秀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向柏林审 判 员 陈春亮审 判 员 李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杜 娟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