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峰与陈兰英、李剑初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陈兰英,李剑初,李剑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651号原告李峰,男,汉族,1990年10月6日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息华(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68年10月29日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镇江市丹徒区宝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兰英,女,汉族,1946年3月22日生,住江苏省。被告李剑初,男,汉族,1964年5月8日生,住江苏省。被告李剑伟,男,汉族。1968年2月1日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初(系李剑伟哥哥),男,汉族,1964年5月8日生,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与陈兰英、李剑初、李剑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元,由原告李峰负担。审 判 长 凌鸿波人民陪审员 凌木兰人民陪审员 吴 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艾立奎书 记 员 凌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