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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代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3101号原告:代某,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杨某,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代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代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帮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