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全生、陈和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全生,陈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833号申请执行人陈全生,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临川区,被执行人陈和生,男,汉族,1952年3月16日出生,抚州市乐安县人,住所地临川区,申请执行人陈全生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陈和生(2015)临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全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