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谢应龙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应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35号罪犯谢应龙,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家住福建省建宁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建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应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均已缴纳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0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16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应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应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2279.5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应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应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