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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督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少云与被申请人李荣华、汤金玉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少云,李荣华,汤金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426民督157号申请人:刘少云,男。被申请人:李荣华,男。被申请人:汤金玉,女。申请人刘少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依据,证实被申请人李荣华于2016年12月25日借到申请人刘少云现金210000元,借期至2017年7月1日,逾期则三倍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偿还,其母汤金玉对此借款担保。经申请人刘少云对此催收,目前尚未偿还,现申请人刘少云要求被申请人李荣华、汤金玉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荣华、汤金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刘少云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本案申请费1483元,由被申请人李荣华、汤金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雪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