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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6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苏华夏制漆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宇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夏制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宇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696号之三原告:江苏华夏制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解宝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书培,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宇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夏制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宇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夏制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宇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夏制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夏制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华夏制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裴娅颖书 记 员 赵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