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许式方、周慧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许式方,周慧萍,鲍人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508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郑忠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清,女。被告:许式方,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被告:周慧萍,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被告:鲍人达,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许式方、周慧萍、鲍人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闵 郁审 判 员 吴 琦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佳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