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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白宁桂诉杨张彦、杨劳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宁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1072号原告:白宁桂,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佳县被告:杨张彦,男,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住佳县佳被告:杨劳劳,男,汉族,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佳县本院在审理白宁桂与杨张彦、杨劳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宁桂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宁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白宁桂负担。审判员  刘国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培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