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白宁桂诉杨张彦、杨劳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宁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1072号原告:白宁桂,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佳县被告:杨张彦,男,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住佳县佳被告:杨劳劳,男,汉族,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佳县本院在审理白宁桂与杨张彦、杨劳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宁桂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宁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白宁桂负担。审判员 刘国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培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