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效如、魏俊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效如,魏俊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85号申请人:刘效如,女,汉族,1960年6月18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魏俊乐,女,汉族,1962年5月14日出生,住登封市区。申请人刘效如诉被申请人魏俊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效如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价值112万元,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魏俊乐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嵩山路南段西侧登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效如以登封市少林大道五号楼登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登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效如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魏俊乐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嵩山路南段西侧的房产证号为登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同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胡建勋所有的登封市少林大道五号楼登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登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房产查封时间均为24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效如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