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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立华与鞠守政、韩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华,鞠守政,韩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68号申请人:赵立华,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鞠守政,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韩桂琴,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立华与被申请人鞠守政、韩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37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鞠守政所有位于富裕县富裕镇四社区物价局住宅楼2单元402室的房屋,价值150,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本院对黑02**民初1376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37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乃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