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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素兰与被执行人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素兰,王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165号申请人执行人:白素兰,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艳红,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素兰与被执行人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经自行和解,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7)辽0782执恢1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2执恢1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冬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