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欧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男,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欧某以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为由向其所属单位黄石市某铁矿申请病退,后经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病情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未通过。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欧某又以精神分裂症为由继续向单位申请,在得知精神分裂症需要系统治疗五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以及偏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五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后,欧某遂伪造了黄冈某医院精神科医生李某于2009年4月8日、5月10日、6月9日、2011年6月13日、8月12日、10月16日签名的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病历;其以某铁矿医院医生的名义开出的从2009年8月10日至2011年3月10日、2012年3月15日至2015年4月11日治疗精神分裂症的历次药物处方单;湖北省某医院精神科医生肖某于2015年8月8日、9月15日签名的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病历。随后,欧某将上述伪造的病历提供给单位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病退并获通过。2016年1月至5月,欧某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1742.20元。2016年6月,欧某违规办理病退被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后,停发了其养老金。之后,欧某主动向其单位退还了其骗领的养老金。同年11月,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移交案件线索,该局于同年12月立案侦查,欧某于同年12月13日主动到该局投案。2017年3月,欧某所在单位将11742.20元人民币退缴至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伪造的病历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某铁矿人力资源科出具的证明、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管理科出具的入账汇款业务凭单等书证,证人李某、肖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欧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退休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174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欧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还所骗领的全部养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