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心成与王仕和、何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成,王仕和,何先林,王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523号原告:张心成,男,汉族,生于1997年2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王仕和,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何先林,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王亨,男,汉族,生于1998年7月2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张心成与被告王仕和、何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心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心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文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迪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