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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于维广与刘丽萍、荣成石岛广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维广,刘丽萍,荣成石岛广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848号原告:于维广,男,汉族,1962年2月11日出生,住址文登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盼,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萍,女,汉族,1977年4月4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荣成石岛广信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137727405,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龙腾北路227号。法定代表人:孙义明,董事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威,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萍,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维广与被告刘丽萍、荣成石岛广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维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穆海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