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魏金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魏金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591号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成,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委托代理人:何中华,女,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告:魏金龙,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金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幸蓉 来自